茶叶市场经营整体较为混乱!这个市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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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市场经营整体较为混乱!这个市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针对茶叶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尤其是茶叶炒买炒卖行为,向东莞市茶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该司法建议书显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批量涉及茶叶经营商的买卖合同、返还原物、保管合同的案件纠纷时”,发现东莞市“茶叶市场经营整体较为混乱,茶叶炒买炒卖行为突出,经营商交易账目及凭证交付管理凌乱,茶叶仓储管理权属信息登记不完善,导致引发纠纷。”

“为进一步肃清行业乱象,规范茶叶交易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处防范、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特向东莞市茶叶行业协会“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我们来仔细读一读这份司法建议书。竖线范围内的文字为编者备注或评议文字。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东一法建[2022〕2号

司法建议书

东莞市茶叶行业协会:

东莞市茶叶行业协会(DGTPA)是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经东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由全市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贸的企业和科研、院校、茶艺馆等单位以及相关的行业、社团组织组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代表资格的市一级经济类社团组织。

我院在审理批量涉及茶叶经营商的买卖合同、返还原物、保管合同的案件纠纷时,发现我市茶叶市场经营整体较为混乱,茶叶炒买炒卖行为突出,经营商交易账目及凭证交付管理凌乱,茶叶仓储管理权属信息登记不完善,导致引发纠纷。

法院在审批“批量”涉及茶叶经营商的相关案件时发现,“我市茶叶市场经营整体较为混乱,茶叶炒买炒卖行为突出......导致引发纠纷。”

既然是“批量”,那就不是个案。

“茶叶市场整体经营较为混乱,茶叶炒买炒卖行为突出”,根据这样的表述,我们可以大体想象一下是怎样的景象?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有关文书而言,这样严厉的措辞,大概是头一次?

都在“炒买炒卖”些啥呀?

为进一步肃清行业乱象,规范茶叶交易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处防范、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特向贵协会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前面有”批量...案件“,看来已经让法院忙了好一阵子了。现在提出以下工作建议,是希望”从源头处防范、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别炒了“,是这个意思么?

”肃清行业乱象“!

一是引导茶叶经营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明确载明双方主体以及商品数量、规格、价格的交易凭证,以及款项支付流水是体现完整交易流程最基础的两项要素,需进一步引导茶叶经营者规范交易单据的开具以及规范款项账目管理,确保交易流程做到“可视化”,防范纠纷产生。

交易凭证以及款项支付流水,是体现完整交易流程最基础的两要素。不过,对于一些买空卖空式的炒茶而言,这最基础的两要素,是不是也很难啊?

如果交易流程做到”可视化“了,有些(炒)买(炒)卖可能也就不存在了,你说是么?

二是进一步规范茶叶仓储管理服务。规范茶叶销售企业和仓储企业的茶叶保管服务,制定行业标准化的保管、寄存流程,引导茶叶上做好寄存茶叶的标识登记,在茶叶外包装明确标注所有人员姓名、茶叶名称、批次、入库时间等详细信息。

“在茶叶外包装明确标注所有人姓名、茶叶名称、批次、入库时间等详细信息”,好操作吗?会不会影响将来出手呢?会不会很快就写不下了呢?

三是进一步扩充群众监督渠道。推动茶叶经营者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在相关经营场所公布“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协会投诉电话,在较大的茶叶市场设立办事处,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将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消费风险予以通报,合力对会员企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这个是不是不太好操作啊?不知道”朝阳群众“做好这项工作?

题外话,除了”对会员企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外,是否还有非会员/商户企业参与前述行为?如果有,怎么办?

四是倡导健康良性的茶叶消费风气。向茶叶经营者发出规范经营的倡议,并在相关茶叶市场张贴倡导理性消费、防范风险的宣传海报,禁止在营销中渲染享乐奢靡的不良行为,不组织或参与虚标茶价、杜绝违规炒作“天价茶叶”;建立行业内部的评价体系,树立经营规范和诚信企业的模范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倡导健康良性的茶叶消费风气“,这大体有两层意思:一是原本就是健康良性的茶叶消费风气,再次强调并希望大家继续保持;二是现在的茶叶消费风气,不够健康良性啊!

“向茶叶经营者发出规范经营倡议,并在相关市场张贴倡导理性消费、防范风险的宣传海报”。是否也可以建议某些被炒买炒卖比较严重的产品生产方,在外包装箱上合适地方,借鉴”吸烟有害健康“的思路,直接印上”茶喝不炒“?或类似字样?

”禁止在营销中渲染享乐奢靡的不良行为“,不知道这具体是指什么?这都是什么年代了,还渲染享乐奢靡?不就是一泡茶么,还被渲染成”享乐奢靡“?

”不组织或参与虚标茶价“,反过来看,这是在说有人组织或参与虚标茶价吗?当然,也有可能只是强调”不要“。

”杜绝违规炒作‘天价茶叶’“,这方面的各种报道,近年来可是没少见。关键是,怎么”杜绝“呢?如果出现了,又能怎么办呢?

我院谨向贵协会发出上述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 30天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2022年4月12日

看到这份司法建议书,你会想到近期哪些炒买炒卖事件呢?欢迎留言评论!

来源:茶业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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